技术人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
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内地自2015年开始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目前技术调查官只出现在我国已经成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内,仅仅是改革的第一步,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仍然是困扰大多数地区人民法院的棘手问题。其实,在专业技术案件中配备技术审查人员的做法非常普遍,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均有专业技术背景人员参与诉讼程序,这也是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复杂化特点的必然需求。①
为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专业化问题,国外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增设技术调查官一职,即在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构成上引入专业技术人员,从而摆脱对法院系统外部司法鉴定组织的过度依赖,适应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格局。例如,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在审判人员构成上,除了法律法官以外,还有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应具备专业技术方面的学位并被认可为该专业的专家,还需具备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知识。技术法官往往是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可以兼职,但不能从事与技术法官有利益冲突的职业。
同样是出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的考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一般法官基础上增设法院调查官一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技术问题的判断,对涉案技术资料提供专业意见。同时,日本在一些专业技术性案件中引入专家委员制度,以实现案件审理的高度专业化。法院在争议焦点、证据整理及证据调查、认定过程中,可由专业委员参加诉讼,以便听取其专业意见说明;经审判长征求当事人同意,专业委员可以直接对证人、当事人和鉴定人发问。专业委员属于兼职公务员,任期2年。专业委员系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研究人员。据统计,至2005年12月底,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共有133名专业委员参与案件审理,累计出庭次数163次,这些委员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②
在我国台湾地区,2008年智慧财产法院③成立之初即设立技术审查官制度,这一制度源自对日本“法院调查官”制度的借鉴,这与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长期受日本法影响密不可分。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和“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技术审查官的作用在于“协助法官为技术问题的判断,技术资料搜集、分析提供技术意见”,因此技术审查官任职资格评审较为严格。在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之初,首次选聘的九名技术审查官均来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皆为资深专利审查委员,专业涉及科技、机械、生化、医药等背景,可以说实力雄厚,对于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准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性,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对于技术审查官的陈述并不作为证据资料,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技术审查官的意见作为裁判基础。
另外,德国、美国等国家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