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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三审合一”模式的可行性分析及实现路径
    虽然现行知识产权法院暂未将刑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合一”模式无法逾越,尤其我国已经进行了十几年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毕竟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刚刚起步,现行做法既解决了主要矛盾,又不至于对现存知识产权审判组织造成太大冲击,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过渡性做法,但是从长远考虑,“三审合一”模式仍然具备可行性,而且更加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
    (一)我国具备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的实践经验和现实基础
    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同一知识产权违法事实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不仅诉讼效率低下,而且不同执法部门在裁判尺度的把握上可能无法做到统一,以至于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平公正,降低司法公信力。再者,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其中较大比例属于专业技术性案件,仅仅具备法学背景的普通法官对此类案件一般缺乏自主独立判断能力,对外界司法鉴定组织的依赖性较强。因此,整合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统一裁判尺度成为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1995年,上海吉列公司就其“飞鹰”商标纠纷一案,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法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联手刑庭、行政庭就这三起连环案进行审理并分别做出裁决。受该案启发,1996年经上海高院批准,浦东法院正式开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即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赞誉其为“浦东模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纲要(2009—2013)》及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均涉及建立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并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在“浦东模式”之后,“西安模式”“福建模式”“珠海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新的审判模式逐渐在实践中被推广开来。总体来看,上述试点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为了降低改革阻力,将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归同一个审判庭,暂不涉及刑事案件,即“二审合一”,如福建模式;二是以综合性审判组织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即“三审合一”,大部分试点法院采取此模式。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或者成立常设性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如浦东模式),或者吸收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官成立临时性合议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如西安模式);另外,或者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仅集中在基层法院(如浦东模式),或者将“三审合一”模式拓展至二审案件(如武汉模式),制度设计灵活实用,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虽然上述试点模式根据具体法院机构设置和司法实践差异在运作过程中有所调整,但是已经积累了诸多宝贵经验,将来选择适当时机推行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审合一”是完全可行的。
    (二)“三审合一”模式符合节约诉讼资源、统一裁判尺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方向
    当前知识产权法院尚未将刑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主要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刑事案件较少,基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稳定性与渐进性,暂时将其排除在外。据统计,2012—2014年,刑事案件约占全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10%,且范围较为分散。就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而言,前者由于地域原因,审理案件以行政案件为主,后两家专门法院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主要受案范围,因此当前实施的民事、行政案件“二审合一”模式基本可以满足现实需求,且与三家法院原有案源分布和组织机构设置衔接顺畅,改革阻力较小。二是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在制度设置、价值目标、管辖权划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且需要与公安、检察等多部门合作,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尚不成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与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相互冲突,如果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初即开展“三审合一”集中审理模式,势必造成原有秩序结构陷入混乱之中,进而影响知识产权审判向专业化、集中化的顺利过渡。
    毕竟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刚刚起步,现行做法可以实现与原有审判组织的良好过渡,但是从长远考虑,“三审合一”模式更加符合节约诉讼资源、统一裁判尺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这有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知识产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认定民事责任分别由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分开审理。于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出现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移送地方法院先行审理,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由地方人民法院送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确定民事赔偿,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当事人为了争取基层法院管辖权,将普通民事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极端情况;并且,同一个侵权行为,由地方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审理,由于不同法院对专业问题、证据问题等标准把握的不同,甚至可能出现相反的判决,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法院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已经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再加上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日益成熟,未来实现“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大格局,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三)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成功运作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改革样本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我国内地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当前,理论界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鲜有对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西方先进知识产权理论自然无可非议,但是脱离一个国家的国情单纯谈论法律制度的优劣毫无意义,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理论自然彰显国际知识产权理论的最新成就,但是未必能够适应我国的文化土壤。祖国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本处一国,其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相似,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无不体现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本地区保护实践相互融合的特点,尤其是其大胆借鉴版权体系制度精髓的做法值得探讨研究。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大为改观,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成功昭示其制度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而对这种合理性的研究一直未被我国学界所重视,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
    为了适应知识产权事务日益增长的社会现实,满足本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最终形成独具特色的“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自此具有我国台湾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开始运转起来。此次变革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司法二元制,设立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同时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从而缩短案件审理时间,这种“三位一体”的审判新制为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切实保障知识产权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自此,经过积极反复的论证和探索,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最终由“二元制”过渡到“三位一体制”,实现了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成为亚洲继泰国、日本和马来西亚之后第四个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自2008年7月智慧财产法院成立至今,在案件审理效率与质量方面都有不俗表现,智慧财产法院的低上诉率和高上诉维持率被认为是专业法院成功的象征。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在运作过程中所采纳的一些特色司法制度也逐渐为我国内地法院所借鉴并予以发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4日出台的《知识产权审判保密令制度(试行)》,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涉及的技术调查官和保密令制度在2008年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之初即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我国台湾地区2008年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的初衷与我国内地基本相似,原有诉讼体制饱受效率低下、缺乏自主判断能力、裁判标准不一之诟病,智慧财产法院在八年实践中虽然同样存在质疑,但是成绩有目共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内地法源相通且面临的困境大体相同,海峡两岸具有相同的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人保障、诉讼程序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尤其是其在“三审合一”制度推行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供我们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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