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各大保险公司一方面推出改型后的知识产权保险险种以适应新的风险要求,另一方面又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风险推出一些新的险种,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分摊方案。
(一)错误和疏忽保险
错误与疏忽保险是指为错误与疏忽的行为提供保险,不包括在传统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之内,通常被称为媒体责任保险,是专门为创造性的成果及该成果的广告活动而设计的保险种类,为被保险人广泛的传媒活动引起的侵权诉讼而设立。因此,从目的上看,媒体责任保险主要是为技术公司和网络公司设计,承保公司在运营中网络广告、网络搜索、信息发布、传送、展示等行为的风险,也包括诽谤、诋毁、侵犯著作权、商务标语、外观设计等风险,弥补了传统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不足。例如,为软件程序中的错误造成的第三方损害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中无法获得救济,但在错误和疏忽险中就可以通过保险赔偿。媒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防御与侵权两个方面,表现为:(1)版权和商标侵权;(2)滥用创意、标题或者其他没有包括在版权中的事项引发的责任;(3)违反保密和公开的规定而引发的责任;(4)偿付被保险人诉讼、损害赔偿的费用(大多数合同含有)。但不承保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及一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赔偿。因此,该险种只适用于一个狭小的主要处理通信和传媒事务的领域,并不是一个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二)网络职业责任保险
该种保险主要为技术公司设计,是将媒体责任保险与职业服务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的新险种,承保网络技术服务、咨询、系统分析、发展维护、电子邮件服务、聊天室服务等风险。在实践中,以标准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或者是媒体责任保险承保随着新技术发展而带来的新的法律责任的观点被质疑,在网络环境下已经不能为大量的网络商业交易提供足够的保护。虽然许多公司成功地将基本保险形式用于特殊的侵害,如知识产权的保险,但对于网络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网络并不仅限于一国境内,与网络有关的保险应为电子商务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保险。因此,为适应逐渐发展壮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的需求,网络职业责任保险应运而生。该种保险不仅承保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也承保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在承保媒体责任保险的同时,也对从事网络搜索、访问、网络内容和服务提供、受托设计或决定网站内容的行业提供保险,为他们的技术服务风险(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数据分析、计算机产品的修理与维护、网络系统的设计等,也包括搜索过程中的侵权、访问和网络服务中的损害等)承保,承保被保险人在技术服务中错误的行为而被强制支付损害赔偿的费用。
(三)网络安全保险这种保险
将媒体责任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承保硬盘、软盘的功能和用途失败,保护计算机不受攻击,禁止未经授权的侵入和使用,泄露秘密和隐私等。其中一些保单也承保网络诈骗、危机管理等内容。比较典型的一个保单就是“网络与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险单”。这种保险单是为保护网络公司摆脱商业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而创设的,提供了四种不同类型的保护,从泄露信息秘密,到未经授权使用及侵权责任保护基金等全方位提供救济。网络安全保险承保一系列因网络安全问题而引发的损害赔偿,包括病毒、非法服务侵入的拒绝、数据盗窃与毁坏等。到2005年,大概有15家保险公司提供网络安全保险,在这些提供网络安全保险的公司中有一些是大的保险公司,包括美国国际集团(AGI)、Chubb、HartfordInsuranceGroup、Insuretrust、LloydsofLondon和Marsh&McLennan。据2005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CSI以及DeloitteToucheTohmatsu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25%的受访对象已经购买了网络安全保险。
由此可见,美国在知识产权保险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与传统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结合而使用的新型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对于网络环境下风险的防范与救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在知识产权法和保险法方面增设新型险种,为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网络知识产权构筑法律基础,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