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民法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诉讼程序
(一)权利人原则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权利人申请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当用书面形式申请,主要通过起诉状的方式进行,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起诉时,权利人没有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本案被告有可能符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条件的,原告当庭口头申请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也应当予以准许,但是口头形式仅是例外情况。
(二)权利人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至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权利人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拖延诉讼,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利益;如果允许其在二审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要求,就会导致就该项请求出现一审终审的局面,违反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因此,本书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属于依法增加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不得再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申请,即使提出该申请,法院也应当驳回该申请。否则不利于固定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纠纷。
(三)请求补偿性赔偿案件终结后,不得单独起诉惩罚性赔偿
受害人在请求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没有申请惩罚性赔偿,在该案终结后,受害人不能另案起诉,要求给予惩罚性赔偿金。本书认为,惩罚性赔偿是附加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的加重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不能与补偿性请求权分离,只能与补偿性赔偿请求一起提出和裁判。一旦当事人在本案中放弃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就不得再另行起诉,要求给予先前诉讼中没有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