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著作权排除领域的完善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时事新闻”被修改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相对于原规定,这一修改更加准确,也更加符合著作权法的精神。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上述草案对于著作权排除领域的规定仍在原《著作权法》的框架之内。反观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在内地三种排除情形以外,将特定条件下的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是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特色之一。
对于优秀的试题,其出题过程就是智力创作过程,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根据著作权法基本理念,如果本身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件,又不在著作权法排斥范围之外,应当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试题本身与其他类型作品又有不同,试题具有一定之社会功能与价值,从古至今考试都是社会选拔人才、考核能力的重要手段,好的试题能够被广泛传播和利用,本身对于社会进步及教育发展都具有推进作用,也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如果对所有试题都提供著作权保护,必然涉及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仅将“依法令举行之各种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其实就是一种协调权衡的结果。这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既保护了出题人的个人利益,又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利用,值得我们借鉴。相比之下,我国著作权法仅仅对法律法规、官方文件等信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制度设计略显粗糙,未来应当进一步细化。对于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试题,如中高考试题、司法考试试题等,由于涉及范围较广,公共性较强,可不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考试试题则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