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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双边协议
    除了上述参加的国际公约,从1978年起,我国开始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当属在我国加入WTO之前,中美之间签署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协议:
    (1)1978年3月签订了《中美两国商标互惠协议》。
    (2)1979年1月签订了后来改称为《中美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的《中美高能物理协议》。这一条约要求当时还无著作权法的我国,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标准,对美国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3)1979年7月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这一条约明确提出,双方要保护对方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1991年4月签署了《中美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对合作中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属分配做了具体的规定。
    (5)1992年1月于华盛顿签署了《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一备忘录对我国的专利权、著作权、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计算机软件、行业机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具体要求。该备忘录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影响较大。随后中国与日本、欧共体、瑞士、挪威等国签订了主要针对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进行行政保护的备忘录。
    (6)1995年3月签署《中美贸易协议》,其中附件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因此,该协议实质上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7)1996年6月签署《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协议》。这一磋商协议规定:对美国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口不设限额,并将关税从60%降至9%~15%;允许美国录音制品公司,在接受中方审查的条件下,在中国出售其音像制品;允许美国公司与中国实体建立生产、复制音像制品的合资企业。
    此外,我国还与其他许多国家签署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与备忘录,这些文件都属于国际双边条约。其中有:1996年5月签订了《中国与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培训等4个项目合作协议》;1998年9月签订了《中法两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2004年6月签订了《中国政府与意大利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定》;2010年,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签署《中国国家版权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战略合作协议》,并与日本文化厅签署了《中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国文化厅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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