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商标法的产生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依附于商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壮大起来的人类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夫们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足,而不是为了交换,所以。也不荐在什么商品;更谈不上产品上用什么商品标志即使有的物品有串、铭文、年号,比如在我国在古希腊和罗马的些陶器、瓷器、兵器;砖瓦、灯具、金器上就刻有文宇和图形纪,用纪念、漩饰或者表乐物品谁彦有但这不是商标。随着商品经涂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囊交换现了,为适应商业上的需要,商品标志就才逐新出的:在西方,最早起源于西班牙,游牧部落把烙印打在己的牲畜上。以区别不同主人的牲畜,便于交换。当时使用这种标志,主要是为了区别商品的生产者,因此,商标由砖瓦制造者、皮革制造者以及炊具和其他产品的制造者附在这整产品上作为商品的标记,标志式样筒单,这些标记或由一些字母、或者是一些象征性符号打在产品上,以标明其制造者。我国出现这种标记也很早。据查,我国出土的北周时期(公元五五六年一五八O年)的陶器上,就有工匠郭彦的署名,这些都可说是人类用符号来证明产品标记的最早例证,他们用这种方法确定产品质量的责任。当时的埃及法律:就要求砖窑主和制砖的奴隶都应将其名字刻在出售的砖上,借以确定产品的质量。应该说,这种用法律保证商品质量的作法,仍是今天商标法的一个内容,当然,这些标记并不象今天商品经济中所起的促进产品销售的作用,但它们却显示出了至今商标法中仍然有效的重要部分,即商标在商品和商制造者之间建立一种关系。美国字“烙印 brand”,至今还用作“商标”的同义语,而“烙印”原是美国农收民用在牛身上的记号。
我国宋代;坐产力进一步发展,作坊、行铺大量现,商品品种也不断增多,同一地区不同生产者制造间样的产品同一行业的产品品种、规格也逐渐增多,生产者和经销者为了便于出售自己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就更多地使用商标标记,以区别于其他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树立自己商品的信誉,并使购买者认牌购货。这时,商标逐步完备起来不但出现了文字商标,也出现了图案商标或其组合商标。比如宋代(公元960年-1279年〕山东济南的刘家针铺就以白兔作为商品的标志,在针的包装纸上用铜版印有自的图形和“兔儿为记”字样。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和较为完整的商标在欧洲,当十三世纪行会盛行的时候经济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一些珠宝工、呢绒织造者及一些行会都将特定的印章作为自己生产的商品的标记,的在于保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格和质量。而个体工匠、商人在商品上也使用把导便于商品售出后需要退换或修改时辨认自已的商品,随后,他们又在自己商品上刻上自包的姓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生产的扩大,到了十六、十七世纪,行会成为欧洲经济的支柱,采用商标就更为广泛,许多不同生产者制造同样的商品,从生产者来说,为了便于出售自己的商品,就要更多地使用商标标志,以区别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对消费者来说,也逐渐养成了认牌购物的习惯。可以说,大规模生产的出现,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出现了新的分配方式,商品的日益增多,就需要一种用以鉴别产品的形式,即商品除了应有本身的自然名称外,如烟、酒、陶器用具名称外,还需要有个名字,这样,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就出现了,而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商标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商标的形式也越来越完备。
商标对于出口商品的生产日益增长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英国在工业时代以前,就有了用于钢铁、武器和刀剑制品的传统标记;贵重金属制品上更悬用某种标记加以区分。比如,今天我们仍能看到的在伦敦,巴黎、列宁格勒等地于十大、十七世纪用于银质燕具上的商标。
十九世纪开始,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商标法律制度,随着商标使用的不断增加,仿制商标的情况也不断地多起来,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无法阻止仿造者从事仿造,因为商品制造者在商品上打上标记的权利并来受到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制止不法者假冒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这从客观上迫切要求制订法律,以制止这种仿冒欺骗行为。所以,在当时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就不得不颁布法律对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为区分自己商品,在商品上所作的特殊标志加以法律保护,只准标志人使用,其他人不得仿冒,而最初是立法机关通过法院取措施制止对商标权的侵权的,以后才逐渐建立了独立的法律体系。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1803年法国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扬和作坊的法律。但这个法律还未成为法国统一的商标法律,到了1857年法国才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商标法。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于1874年,日本于1875年先后颁布了商标法。目前已有127个国家颁布了商标法,明确地把商标当做一种工业产权,依法加以保护,不许他人侵犯。在现代生活中,商标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不仅为各国所公认,还建立了保护商标的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