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商标法规
辛亥革命胜利,民国建立不久即被北洋军伐篡夺了领导权。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继承了清政府的衣钵,于1911年、1917年又对《商标注爆试办章程》进行了两次修改。1922年北洋政府农商部以原来的章程为基础,又参照英驻华使馆代办拟的条款最后拟定了商标法,该法于1923年5月4日通过,并颁布了实施细则。
该法有四十四条,实施细则三十六条,于同年开始实行,并在工商部内设立商标局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由于北洋军阀统治的崩溃,该商标法并未施行。该法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实行注册制度,商标的种类与光绪颁布的商标种类相同,都是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结合;按先申请原则办理;有效期限自注册之目起20年,每次续展也为20年;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该法还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惩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