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申请途径
PCT专利申请途径是指申请人依据本国以及外国专利法,按照PCT制定的专门规定,向本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一件PCT申请,从而在所有PCT成员国享有同一申请日(优先权日),并且可以在30个月届满前实际进入外国专利审查程序的一种途径。通常在向多于四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时使用该途径可体现出成本优势。
PCT实质上是在提交国际专利申请上实现了统一,只是提供国际专利申请途径,但是没有做到统一授权,颁发国际专利。我国1994年加入该条约(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香港;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于澳门)。根据该条约提出的申请被称为“国际申请”。
PCT申请途径不能选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形式,只能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领域的PCT与商标领域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外观设计领域的《海牙协定》共同构成工业产权国际合作的三大体系。
近年来,使用PCT专利申请途径持续增加,2013年美国和中国分别占了PCT申请总量的56%和29%,中国超过了德国成为PCT申请的第三大国,排在第一和第二的分别是美国和日本。日本松下排在第一位,中兴第二位,华为第三位。而此前2011和2012年,中兴均排在第一位,2009和2010年松下排在第一位。排名前五的专利申请领域分别是电子机械设备和能源,计算机技术,数字通信,医药技术以及测量。在PCT专利申请大学排名里,前十名全部由美国的大学包揽,中国的北大和清华分别排在了第14位和第21位。
1.主要优点
该条约对专利申请的程序、手续、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检索和初步审查进行了统一。
(1)国际专利申请可以在一个地方(如中国)、采用一种语言、使用一种格式、支付一种货币的费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在其成员国内或地区专利组织内取得相当于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
(2)提交国际申请可以就近进行,而且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提交,因此,申请人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比较容易实现国际申请的提交而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得到的现有技术,再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4)申请人只要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目标国家提交申请文件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即可使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8个月(乌干达、卢森堡、坦桑尼亚、津巴布韦不提国际初审要求,必须在2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可延迟巨额花费的支出时间,降低丧失权利的风险。
(5)申请人按照PCT途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不需要单独走保密审查程序,而不以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2.申请程序
(1)国际阶段:PCT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包括受理、检索和初审,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俄罗斯联邦工业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局等11个单位承担,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同时就申请专利的“三性”发出书面意见。
(2)国际检索:国际检索单位将对发明有无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提出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如果申请人得到了一份对国际申请不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指出国际申请存在缺陷或缺乏专利性,申请人在研究对比文献和书面意见后,认为可以通过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以得到对国际申请有利的专利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适时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非必须)。
(3)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是指根据PCT申请人请求,由PCT规定的国际专利初审单位对专利的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即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不公布)。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应当首要考虑的因素是:提出初审要求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是否能够产生令申请人满意的结果。提出国际初审要求应当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两项费用。此外还需加上申请人或代理人为准备意见陈述和修改文件所付出的劳动,所以申请人应当权衡一下付出的成本和该程序所能获得的结果,再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审要求。
(4)国家阶段:在完成国际阶段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欧洲31个月,中国缴纳延迟费后32个月,加拿大可宽限至42个月)可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国或选定国将根据其本国的专利法对该国际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授权。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自己在国家阶段几乎不审查,主要依据检索报告初审结果审批。
3.申请方式
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可以直接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出PCT国际申请,也可以国内申请为基础提出PCT国际申请。前一种申请主要基于申请人对自己的申请有着较为明确的定位,而且对国内外相关技术的发展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为了缩短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周期,申请人往往会采用这种方式。
后一种申请主要基于在提交国家申请时,还有许多待决定事宜需要考虑。申请人可以在初始的国内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PCT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优先权日起30(或32)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这样申请人有着充足的时间考虑未来是否需要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具体要进入哪些国家和地区等问题。由于在时间准备上更为充裕,大多数申请人会选择这种方式。
4.基本要求
(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该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法人必须是对除美国之外的申请人。
(2)主管受理局:一般指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国际局。
(3)申请语言:一般指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
(4)保护类型:进入国家阶段时须指明保护类型。
(5)申请号结构:PCT/CN2004/000001。
5.申请费用
虽然PCT专利国际申请途径相比《巴黎公约》途径而言,需要多付出国际阶段的费用,但如果欲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时,由于避免了提交不同形式的文本导致的制作成本,而且有些国家直接以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结论来确定是否授权,因此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反而在费用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PCT申请费用国际阶段1万多元,进入国家阶段,每个国家大概10万元。对于国内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可申请国家财政资助,PCT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
6.国际检索在国际阶段,每件申请都会经过国际检索,申请人会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PCT条约规定的最低检索文献必须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包括前苏联)、瑞士、欧洲专利局、PCT条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文献,以及169种科技期刊。2012年7月1日,中国专利文献正式纳入PCT最低文献量,成为PCT成员国审查国际专利申请时的必检文献。至此,中国成为全球第11个纳入PCT最低文献量的国家/机构。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对于申请人的市场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有利于申请人确定后续专利申请的走向。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比较有把握地评估其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机会有多大,从而根据需要来确定是否在自优先权日起30(或32)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国家申请费用。
7.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及时公布,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布。公布载体主要有以下三种:
(1)小册子:以中、英、法、德、俄、西、日语公布,内容包括著录事项的首页、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按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国际检索报告、发明名称和摘要及检索报告英文译文。
(2)PCT电子公报:以英、法语公布,内容包括著录事项、发明名称、摘要和一幅附图。
(3)PCT纸件公报:以英、法语公布,内容包括著录事项、发明名称。
国际申请在国际公布之前对第三方是保密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可以随时查阅国际申请文档。
8.进入国家阶段策略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是PCT流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PCT申请是否应该进入某一国家的国家阶段,申请人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发明的专利性、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有关国家的专利法(如了解相关的技术领域是否受到该国专利法的保护)。
(2)有关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如外国投资法、合资经营法、技术转让法、市场准入法、反垄断法等)。
(3)有关国家的大小、人口以及经济和技术水平。
(4)目前和潜在的市场,发明创造的可能淘汰周期。
(5)与当地公司的可能的技术合作。
(6)现有的和潜在的竞争者。
(7)成本与收益的评估。
(8)指定局对PCT申请的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