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商标法的历史发展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于1936年3月7日和1940年3月4日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法令的形式,颁布了有关商标管理的决议,对商标的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在这个基础上于1944年2月5日正式制定颁布了《商标管理办法》。此法于1974年和1979年作了两次大的修改。现在实行的是1979年3月23日修改,1979年10月1日施行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商标条例》,该条例规定,为提高企业对其所制造的生产技术用品,以及民用商品的质量的责任心,任何商标在俄罗斯使用前都应该在俄罗斯国家发明发现委员会注册,禁止任何作为商标的标记在注册前使用,实行全面注册制度。如果违反此规定,要给予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在俄罗斯,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都可以申请注册。但是商标注册的申请者,在国内必须是社会主义组织,外国申请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切外国申请者,都须经由俄罗斯工商会办理注册手续,而外国申请者的所在国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是与俄罗斯订有商标保护双边条约的。
商标注册采取实质审查制度,即受理申请后在1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寄给申请人一份受理证明书。然后,再对该商标是否符合俄罗斯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该商标是否与在俄罗斯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最后由俄罗斯发明与发现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对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应有二个前提条件:一是受让人应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不得低于原商标所有人的同类产品的质量;二是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必须事前向俄罗斯发明发现委员会进行登记,获得批准后始可为之。
俄罗斯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可以续展,每一次续展期也为10年,续展次数无限制。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其条例只作民事处理,无刑事惩罚的规定。
俄罗斯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以及《尼斯协定》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