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按照“一件商标一件申请”的原则进行.所谓“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的申请书中,必须按照一件申请中只能有一件商标的原则提出申请,在一份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例如在第三十七类申请“松蜂”商标,只能填报使用商品的茶或咖啡、可可,不能既填写茶又申报罐头食品、糖果等,也不能在一类商品的商标申请书中一次申报两个以上商标名称和图形,也就是说,使用在茶上的一份商标申请书不能同时申报双喜、红梅、青松三个商标,只能申请其中的一个商标。但是,申请人为避免与他人混同,申报两个以上商标,注册审批一个商标是允许的,在一份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商品,如果要在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内指定使用该商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晶时,就应将商标分别提出申请。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同一离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不仅如此,第十三条还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说,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只限于一件商标,也仅限于一类商品,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将同一商标使用在其他不同的类别上。而且,申请人还必须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某类商品中的某一种或几种商品。一旦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就以申请书指定的并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准,不能将申请注册的商标随便用于某一类商品中的任何一种商品。如果在一件申请书上记载有两个以上的商标或者填写两个以上的商品分类或者将两个类别的商品填到一个类别里,申请都将被驳回。
一件商标一件申请的原则,为世界各国所通用。日本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在政令所规定的商品分类表中,将使用该商标的一种或者二种以上的商品予以指定,并就每一商标为之。英国商标法规定:凡同一商标使用于各种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应分别办理申请注册手续。可见,遵循这一原则是很重要的,它是保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备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