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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
    世界上现在许多国家,在总结以上两种制度的优缺点后,找到了种新的形式,就是商标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釆取自愿的原则,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注册的给予法律保护,授予专用权;不注册的,法律不予保护,不给专用权。这种作法,有其优点,对那些不打算长期生产、经销的某些商品,而临时使用一个商标的人以一种机动权,其在商品生产上可以使用商标,但无需注册;而对那些长期生产、经销,有稳定可靠的销售基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则可以经过注册取得专用权,排斥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国现行的商标法就是按此制度进行的。我国1983年8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是实行的这种制度。
    全面注册制度“全面注册制度”,亦称强制注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实行全面注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使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和经销者经销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都进行注册,保证质量,以对消费者负责;另一方面是便于国家对全部商标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全面贯彻计划经济。这种制度存在的主要缺点是对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进行注册无选择性,致使一些不必要注册临时使用一个商标即可的情况,也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增加了商晶生产者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强行注册的结果,往往使得企业并不重视自己商标的作用而失去了注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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