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混同商标进行管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中,商标不能相同或类似,否则,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影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消费者的利益。这在商标注册中是不允许发生的。但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商标法制遭受破坏,因此,一些商标出现未经注册人许可即随便使用的情况,突出例子之一的是“大前门”卷烟。“大前门”卷烟于1956年由上海卷烟厂获准注册,许可天津、青岛卷烟厂使用,以后郑州、许昌、安阳、成都、重庆、哈尔滨、沈阳、营口、合肥等地十多家卷烟厂未经上海卷烟厂的许可下相继也使用了“大前门”商标,造成“大前门”商标使用的混乱现象。
1983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这些卷烟厂仍然不执行商标法的规定,继续使用该商标,群众意见极大。于是,上海卷烟厂要求依法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加强商标法制,国家商标局于1983年6月23日发出关于整顿大前门卷烟冋题的通知,决定:①依法保护大前门商标专用权,禁止其他卷烟厂未经上海卷烟厂许可使用大前门卷烟商标。②天津、青岛卷烟厂以前经上海卷烟厂许可,并经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使用大前门商标,现应根据商标法规定,办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商标局备案。③当前十几家卷烟厂随意使用大前门商标,是十年动乱造成的遗留问题,在处理上要有一个过渡办法。除上海、天津、青岛卷烟厂外,其他使用大前门卷烟商标的卷烟厂,必须尽快更换商标,并于1983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逾期仍使用者,以假冒商标处理。④上海卷烟厂应对大前门卷烟的质量负责,维护商标信誉。这样,把十多年来使用大前门商标的混乱现象纠正了过来,依法保护上海卷烟厂的商标专用权。并且以此精神,还解决了其他商标的混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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