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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国企业印制商标标识的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委托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的,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精神,允许他们在我国可以委托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但是,应该凭该企业在我国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或其所在国(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开具的商标注册证明的中文译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的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所以对外国人规定了较高的批准审级,是考虑到这样一个情况,如果审级过低,可能对此业务不熟悉,所以,为慎重起见,对外国人的批准审级高于国内企业。经过核准后,即可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委托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经过公证的被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并将此文件译成中文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此证明可以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委托印制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经过公证的在其所在国(地区)的营业证明,并译成中文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凭此委托书高标印制单位印制。
    凡香港、澳门及我国台湾省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印制其商标标识的,可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其印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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