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按构成分类
(1)文字商标:商标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数字组成,不含图形成分
文字商标便于称呼、广告宣传、交易中交流方便。单纯用字母或数字组成的商标只要具有显著特征,也可作为商标注册。如麦当劳的“M”,“505”神功元气袋。
(2)图形商标( Designs Trade Mark):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
设计出色的图形商标,形象鲜明生动、特征显著,便于识别,不受国家、地区、不同语言的约束。
(3)组合商标( Combined Trade mark):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要协调一致。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组合商标注册后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不得改动其组合或排列,不得变更某一组成部分。
(4)三维标志(又称立体商标):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的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12条对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如“普通的啤酒瓶形状、剃须刀的形状、水盆的形状”就不能在“啤酒、剃须刀、水盆”等商品上注册,这些形状不具备显著特征,以这些形状做商标,消费者难以识别提供商品的经营者,且对这些通用形状的独占会影响他人的使用,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全息商标: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
主要用于防伪,因为这种商标难于仿冒。
(6)音响商标: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
如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开播节目以前的台标音乐。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对这种商标给予注册,如法国。
(7)气味商标: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
目前保护和承认这种商标的国家也是极少数,90年代初美国将一种缝纫线的特殊香味作为商标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