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其申请书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书及其理由、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人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及其送达凭证(在复审案件中)、证据材料。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9月19日以《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予以公布。其中就包括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等申请商标评审所应使用的文件格式。
一般情况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③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④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此外,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预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