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应该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一般来说是比较明确的,因为商标评审案件所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关商标是否应准予初步审定或者是否应维持注册。申请人在写评审请求时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例如,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评审请求”一般可以写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x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申请人只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应当在“评审请求”项下予以明确。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当写明其主张的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例如,申请人在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当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的名称、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事实与理由”部分,是当事人评审请求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主要内容。如何在这一部分全面、系统地阐述评审请求成立的理由,对于当事人能否在评审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我们认为,法律文书不同于文学作品,也不同于法学论文。在法律文书中,既要充分地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同时也要注意言之在理,言之有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并且要把自己的主张与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紧密地结合起来。
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第2404号]规定,受理商标评审费为1500元。因此,当事人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须按每件交纳人民币1500元。被申请人则不需缴纳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