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
①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当事人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应为商标局异议裁定中所列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异议复审申请人为异议人;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异议复审申请人为被异议人;商标局裁定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异议复审申请人既可能是异议人,也可能是被异议人。
在商标异议复审中可能发生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转让,因此在被异议商标发生转让的情况下,应当把受让人追加为当事人。异议人以自己持有的在先商标(即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的,如果在复审中引证商标发生了转让,我们认为也应当追加受让人为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其合理性在于,引证商标受让人与案件有着现实的利害关系,将其追加为当事人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利,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将来就同一件商标重复启动评审程序,从而使公正、效率的原则得以体现。
②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36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于被异议人只在部分商品上申请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只就该部分商品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时,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及其事实依据进行审查。商标局异议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在复审中并不具有预决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复审中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不能以自己已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过某些证据为由,就不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