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
(1)概念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评审要点
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有:
①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③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归纳起来看,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其二是在使用注册商标方面的不当行为,而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两种,一个是注册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二房佳酿”、南霸天”之类;一个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至于其他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例如因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而撤销的,或者因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有欺骗性而撤销注册商标的,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按照我们的理解,在新修改的《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仍作出上述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规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防止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混乱现象,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鉴于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常见我们对此类撤销复审案件予以比较详细的介绍。
①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的立法目的
根据新《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理论上说,文字、图形与颜色的组合具有无限性,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资源又具有相对的有限性,特别是一些显著性较强的文字与图形,容易为消费者所识别、记忆,更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的注册商标数量已经达到了166万多件,这一数字还在不断的增长中。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就表现得更加突出。从注册商标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很多商标因为种种原因多年没有使用,有的商标注册人已经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名下的注册商标仍保留在商标注册底簿中,在形式上仍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样的商标被俗称为“死商标”。大量的“死商标”的存在,既闲置了宝贵的商标资源,同时也限制了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选择范围。从本质上说,商标的生命就在于与商品结合起来投入商业性的使用,长期呆滞不用的“注册商标”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其商标注册理应撤销。
②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基本程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之内提交有关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人提交了有效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了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决定维持该商标注册的,现行《商标法》未规定申请撤销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撤销人可以商标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实质审查的有关问题
第一,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含义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是指一件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从未使用或停止使用且时间不间断地持续了3年以上。
第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起算,应从申请撤销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第三,关于“商标的使用”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证据,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是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简单地说,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也视为商标的使用。
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鉴别出下列内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的标识,使用商标的确切时间;被许可使用人使用的,还应当明确反映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在评审程序中,如果复审申请人提交了新的有效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其并未“连续3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我们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应撤销商标局的决定,维持该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