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程序的终止
在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当中,如果发生了下列规定情形的,评审程序终止:
(1)申请人消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如果该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评审程序终止;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如果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解散、破产、被撤销、被吸收合并等原因而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评审权利的,评审程序终止。
(2)当事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规定,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以书面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以后才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评审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简单地说,只有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之前,申请人才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3)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如果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专用权,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已不存在,商标评审程序当然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而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案,评审程序终止。
(4)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发生了上述应当终止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并向有关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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