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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评审中有关证据问题应当注意的事项
    《商标评审规则》第4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通过一定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的、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当事人提出评审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评审请求,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商标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证据问题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要使自己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外文书证一定要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否则就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此外,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原物,提交复印件、复制品的,最好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单纯的复印件、复制品,除非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是不能被采信的。在证据的种类方面,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就某一案件事实而言,应尽可能提供多种表现形式而又内容一致的证据材料,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使对方不易举出反证加以推翻,或者据以反驳对方提交的孤立的证据。
    总之,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商标评审中的证据规则有了很大的调整与完善,当事人及其商标代理人应当适应这种变化,熟悉和掌握相关的规定,以便在评审活动中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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