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
《商标评审规则》第89条、第9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以上四种情形列举的都是如何确认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原始证据或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派生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单独采信,并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就可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
《商标评审规则》第9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有异议并且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表示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所谓相反证据,即反证,是与本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所证明的事实,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正好相反,其目的在于使本证的证明力发生动摇。在通常情况下,本证与反证不能并存。也就是说,当本证成立的时候,反证应当被推翻;如果反证成立,本证就应当被推翻。所谓反驳证据,也称证据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而提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并不提出相反证据来否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是针对其证据存在的瑕疵来提出质疑,以此否定对方的主张。因此,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的针对对象不同,相反证据直接指向案件事实,反驳证据则直接指向对方证据材料中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即所谓的证据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反驳证据可以看作是釜底抽薪的办法,与相反证据相比,更有利于抗辩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
在认定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反证据的证明效力时,应当与待证事实相联系,同时还应当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综合考虑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一切有法律意义的因素,并运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