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含义
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商标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都是权利人的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对其商标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使用权是商标权人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关于商标权,我国现行商标法采用的是“商标专用权”这个术语,这个术语由于不能完全概括商标权人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从而引起人们的争议,但这个术语表明,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是使用商标的权利,即商标权人的使用权)。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其首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通过使用商标使消费者“认牌购物”。因此,在论述商标权的行使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规定了商标权的使用权的范围,即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应在这一范围内使用,任何超出这一范围的使用行为都不是法律授权的行为,甚至可能是违法的行为。为了防止使用行为超出法律设定的范围,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如该法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权人擅自扩大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不但这种扩大使用行为无效,还可能导致该商标被撤销。
鉴于商标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使用,因此,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的利益。为此,各国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权人有义务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连续几年(我国为3年)不使用该商标,则可以通过有关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体现了使用商标既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他的一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