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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争议商标案件的评审要点
    小争议商标案件的评审要点“小争议”案件,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案件。
    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此类商标争议案件的申请人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申请和注册在先原则。因此,只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才能够行使对抗在后商标权利。在后申请的商标注册人,则无权仅以其注册商标来对抗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②“小争议”案件的评审内容
    在此类案件中,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内容一般仅限于双方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如果申请人有其他方面的理由及证据,应适用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可以另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关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商标争议案件与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在标准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以现有的审查标准、评审基准为基础,实行个案审查的原则。
    ③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该规定与修改前的《商标法》第27条规定的1年期限不同。原《商标法》只规定了1年的期限,不利于在先商标权人及时发现在后注册的商标,如果争议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核准注册1年之后才将有关商标商品投放市场,在先商标权人即使发现了也为时已晚。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则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在先商标权人与在后商标权人的利益的平衡。至于5年的时限是否非常合适,在实践中则是见仁见智。一种观点认为,在后商标注册人如果是出于巧合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结果在核准注册5年后被撤销注册,对在后商标权人而言是不够公平的。因为在这5年时间内,善意的在后商标注册人基于对商标局审査授权的信赖,可能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宣传推广费用,一旦商标被撤销,将会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其在申请注册商标并经商标局核准时难以预见到的。因此,申请“小争议”的时限似应适当缩短,但在现行法律下,仍应坚持5年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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