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结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制度:
①承印验证制度
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审査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内容,具体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3)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4)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或者R标记;
5)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除外)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样稿中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②承印登记制度
为了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印制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登记造册,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卬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名称和地址、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印制数量、废次标识数量、交货日期等。《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印制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附后。
③保管制度、交付制度和残次品销毁制度
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账。应当将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和印版、纸型、底片等全部交付商标印制委托人,不得擅自留存。商标印制企业接受委托印制境外商标标识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制好的商标标识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印制中产生的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对商标印制委托人要求监督销毁的,商标印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④档案制度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企业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等一并造册存档,以备查验,存查的期限为2年。
完善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于从根本上扭转印刷业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自律意识的加强,认真审核商标印制的有关内容,实行自我监督;一方面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审查和存档备查制度实现有效监管,减少商标印制环节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