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
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主要是指由有关行政与司法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权利冲突。在商标法上,解决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商标局主动依职权驳回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如前所述,在实际操作中要求商标局依职权保护所有在先权利是不现实的,因此,这条途径不具有普遍的意义。
其二,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未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异议的理由作具体的限定。一般认为,异议人可以是任何人,异议理由可以是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也可以是认为该商标侵犯了自己在先的商标权或其他权利。因此,在先权利人可以自己拥有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局申请异议裁定,要求对在后商标不予注册。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顺便提一下,这次《商标法》的修改,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裁决权,赋予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适应了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也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其三,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问题上,诉讼方式是最根本的途径。表现在:当事人向商标局申请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这两种方式最后都以司法审查为程序的终结;当事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的,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当事人认为他人登记的商号、域名侵犯了自己的在先商标权的,鉴于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域名登记机构并不负责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他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自己的在先商标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