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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①商标使用人虽然不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一家珠宝公司投诉某公司有商标侵权行为,当工商部门前往涉嫌侵权商场的柜台查处时,该柜台负责人称其根本未在销售的珠宝产品以及包装物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近似的商标,只是在商场外面的广告招牌上使用,故不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些汽车维修或零部件销售店往往在其门面招牌或名片上使用注册人的商标,而且字体、颜色、排列毫无二致。这两个案例的关键问题是商标“使用”的界定问题,如果是商标“使用”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主管部门认为,商标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方面的行为。显然,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②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汉字具有字体多样、风格多变的特点,特别是草书、行书、篆书不易辨认,用作商标识别起来更加困难。某地家企业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泸抄”商标,字体为楷书,但该公司在一次糖酒交易会上,故意将“泸抄”字体改为草书,改变字体后的“泸抄”和“泸州”非常近似,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
    ③他人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的商标侵权行为目前较多,其特点是使用的标识确实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但获取的途径不正当甚至违法,一般有这样三种方式:一是非法购买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二是直接高价回收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三是通过回收商品包装物、容器间接获取商标标识,如回收带有商标标识的玻璃瓶、塑料瓶(袋)、纸箱(袋)等。
    ④使用文字排列位置不当有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按照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同一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致侵权,则视为合法使用。近年来,一些以诸如“香港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申请的商标以及由这些商标产生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企业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有“香雅”、“戈尔港”、“香苏”、“泊尔港”等,其共同点是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分开,再分别加上“香”或“港”,然后把这些商标用不同字体重新排列、混合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这一规定,有利于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⑤企业形态发生变化商标处理不当产生的商标侵权现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也发生相应变化。如果不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或注册人名义变更,则商标权形式上仍然属于企业形态变化前的主体,企业形态变化后的主体如果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⑥商品包装使用不当造成的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在厂名、厂址上大做文章,如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厂址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地址。
    ⑦搭赠销售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不久前,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搭赠商品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为了促销其方便面食品,在包装箱中装入从批发市场购买的假冒产品作为赠品。法院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判决该食品公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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