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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侵权行为的立案
    商标侵权不同于一般的物权侵害,不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权介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的处理,是目前最主要、最有效的查处形式。案件来源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发现的。这四种情形又可以分为依投诉被动保护的案件和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两种类型,无论那种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如果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存在,需要经过调查取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首先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即时处罚的案件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査报告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只有经过正式立案审批的案件,才能保障此后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下列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或者符合《商标法》第53条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案件,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作销案处理
    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③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
    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侵权行为的;
    ⑤对于办案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在未就该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和解,并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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