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物品的处理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关于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首先,没收、销毁商品和工具的前提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意味着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只有在认定该行为是侵权的基础上才能采取上述措施;其次,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没收、销毁手段,意味着没收、销毁并不是解决侵权物品和工具的惟一手段,而且没收未必一定要销毁,根据有关意见,对依法予以没收的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方式加以处置。一般来说,对于有毒有害的或者质量低劣的商品应当予以销毁为宜(虽然一些部门提出,一些商品销毁的成本高昂,销毁的费用从哪里来,商标权权利人承担还是侵权人承担?但是不管费用多高,至少比危害健康和生命要小得多)。近年来,一些地区采取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或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共同管理,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处理侵权物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广东省关于罚没商品处理的法规中规定,执法单位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及时造册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除国家专管物品和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外,应由财政部门或执罚单位委托拍卖行(店)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对冒牌产品或质量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品,不得完整出售,其中可拆件或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可去除非法标识,经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理后,通过定向拍卖的方式,会同拍卖行按质议价,交特定的接收单位回收。实践中,有些执法部门还采取经权利人同意有条件地将查获的侵权物品捐赠贫困地区或灾区的做法。再次,对于侵权工具的处理,该侵权工具必须是“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看出,采取查封、扣押手段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该商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鉴定商品确为侵权商品等。由于查封、扣押是较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首先,主体要适格。执行机关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或者授权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否则,不得采取査封、扣押措施,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其次,程序要合法。执法机关需要对侵权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同意;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时,必须做到执法证件、执法文书齐备,当场出具或及时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再次,处理要得当。对査封、扣押的侵权商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要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