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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设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在职能和作用上各有侧重: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规范、全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等特点,一般采取被动保护的方式;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便、执法效率高,能够迅速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状态等特点,一般采取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以主动保护为主的方式。两条途径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共同发挥着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利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
    在具体实践中,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需要协调,尤其涉及程序性问题,更要妥善处理,避免司法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就同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受理: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②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③商标注册人的多件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商标注册人就其中部分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则对其余不同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
    (2)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商标法》第53条规定: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以商标民事侵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无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予以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这是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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