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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代理制度与商标事务所
    1.商标代理制度
    商标代理制度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商标制度。它是指商标代理人以委托人(商标所有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等事务的一项制度。我国在这项制度上过去一直没有重视,商标注册的申请等一系列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这种核转制起到了一定的商标代理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和商标事务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集行政管理和商标代理人双重身份于一体。同时,由于商标事务的不断增多,也急需一批商标代理人来做好商标代理事务。目前我国已充分重视这方面的建设。
    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的规定。1990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通知》规定,在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沈阳、广州、重庆、繭京、成都长春、珠海等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
    可以预见,我国商标代理制度将从无到有、从不全面到全面地逐步得到发展。它将成为我国商标法制中的重要一环。
    2.商标事务所
    商标事务所是商标代理人组成的民间机构。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商标代理制度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商标代理组织。其一般任务是代理商标所有人从事商标事务。
    由于我国过去没有商标代理制度,因此,也不存在商标事务所。近年来我们在商标事务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和商标事务发展的需要,因而开始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度。根据1990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在上海、江苏、福建等13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并准备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
    据该《通知》的精神,我国商标事务所的性质是一种以民间机构身份出现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代理组织。成立商标事务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代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其资格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登记注册。它属于事业单位,采取企业管理形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该《通知》精神,我国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事宜应收取代理费。其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各试点的单位应当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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