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的特点
我国现行商标法是在总结建国以来的商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基本法典,体现了我国商标法的特点。表现在:
(1)具备了我国经济立法三种类型的特色。我国经济法规的三种类型是:国家调整国家机构和经济组织之间的行政关系;调整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调整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部或上下级之间的经济管理职责关系。我国商标法正是既调整了纵向的关系,也调整了横向的关系,又调整了商标管理机构内部及其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
(2)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我国商标法把商标管理和商品质量、厂家经济效益等结合起来,用了较多篇輻来规定,符合我国目前的商品生产情况,也是发展经济的较有远见的一项内容。
(3)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注册制度。企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自愿提出注册申请,管理部门给予审查核准注册。但对一些涉及到人们身体健康的商品,则明文规定必须注册,即强制注册。
(4)集中注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为防止同一种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世界各国一般都采取集中注册的办法。但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则是我国商标法的特点。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在分工上各有自己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为生产流通、消费服务。
(5)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方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约有11条条文直接规定或相应规定了企业提出异议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理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6)立足国内,兼顾国际。随着对外开放,商标涉外事务日益增加。我国商标法在对商标涉外事务的管理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种规定符合了国际惯例,贯彻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