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简介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事务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我国商标在国内市场上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包括外国商标在我国国内市场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商标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商标印制管理规定》(199年8月)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范。我国商标法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是他们应当共同遵守的法律,也是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奘和商标法》简介
1982年8月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典。它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同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10号令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即“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附则”,条文总数为43条。
《商标法》改变了我国以往主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立法的出发点,而从行政、经济、法律三方面的管理手段出发进行立法。它总结了建国以来商标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了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明确指出商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企业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于1983年3月颁布实施的。1988年1月3日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实施细则》对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作了较为详细的补充与注释,为我国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细则》共分七章,即“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附则”。条文共计49条。
3.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标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商标立法宗旨和经济法学原理相结合而产生的指导商标工作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三项原则。它不仅具有一般经济法基木原则的共性,也具有商标法独立存在的个性。共性在于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其个性是充分体现对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以及相互间的协调性,即基本原则一般不受客观形势变化的影响,各原则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健全商标立法和遵守执行商标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