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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谁先提出申请,便给谁注册的原则。这意味着,即使某商标被使用多年而未注册,也不享有优先权。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所谓使用在先原则,是指谁先使用,便给谁注册的原则。这意味着,对使用得早的申请人优先给予注册,而是否在先提出申请的问题是不重要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中,只有在特定条件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可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才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曾先后颁布了三个商标法规,这三个法规在商标注册原则上的规定各不相同,由自愿注册原则到全面注册原则,又由全面注册原则转变为自愿注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为什么我国要改变全面注册原则而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呢?首先这是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所造成的,1979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变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结合,确立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体系,这种变化对商标的注册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从商品经济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往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随时变换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而商标注册要違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很可能在尚未核准注册前,市场就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允许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比较灵活,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搞活市场。如继续强调一刀切的全面注册原则,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注册商标,对生产和流通都不利,更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按全面注册原则,企业一方面对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另一方面,企业又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对商标注册不认为是需要,反而认为是一种负担,结果是造成许多企业使用商标不注册,注册商标不使用又不撤销的局面。第三,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企业对商标作为一种产权的意识已逐步形成,但仍有不少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性,如过分强调全面注册,则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
    此外,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极少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这些商品是直接涉及公民身体健康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保证产品质量,防止商标的乱用、滥用,从而给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集中注册与分级管理。我国的商标管理,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所谓集中注册是指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其它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实行集中注册的办法,便于国家掌握全国商标注册情况,有效地对商标进行审查,避免分级注册带来的各地商标相互混同的现象,从而实现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同时也便于对全国注册商标建立统一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
    所谓分级管理,则是要求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律规定,负责对所在地区实行经常性的商标管理,如查处商标违章、违法案件,监督商品质量等等。实行分级管理,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商标管理更加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并使商标管理和使用商标的管理工作常规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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