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的管理有何规定
撤销商标是指商标局给予有某种违章或违法行为的商标注册人的一种行政处分。包括商标因有争议经终局裁定不成立被撤销,自行改变文字、图形而被撤销,自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撤销,自行转让商标专用权而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不使用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有欺騙消费者行为而被商标局撤销等情况。注销商标是指企业主动放弃使用而报请商标局注销的,以及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自动放弃的。不管是撤销还是注销,都将由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公告》上将该注册商标取消,商标所有权人因此而失去专用权。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但它们的剩余商品还要在流通环节存在一段时间,如果在撤销或者注销它们的商标后不给它们一定的时间出卖其商品,而立即又批准他人注册时,就会在市场上出现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有两个企业使用同一商标的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为了充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对被依法辙销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在收到通知书的15天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超过期限的即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复审申请后,则对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进行复查处理,经复查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