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换证
注册商标换证
注册商标换证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按照各历史时期的需要对申请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进行换发。
我国建国后至目前为止已进行过三次注册商标换证。第一次换证是1950年。这次换证的目的是对《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0年8月28日,改务院公布)公布前洼册的商标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例》第4条规定的及带有封建迷信、反动的商标进行清除。第二次换证是1964年。这次换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注册商标到期作废而提前换证。因为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无限期,因而与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效期20年)相抵触。因此,这次换证使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不等到20年届满就换发注册证。第三次换证是在1989年。1986年以来,全国开展了整顿酒类商标工作针对酒类商标假冒、侵权问题严重的情况,1989年5月30日商标局决定当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酒类商标注册证的清理工作。因此,这是一次专题换证工作。
换证是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整顿商标、清理商标的一项管理活动。其作用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