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机构的职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实行集中注册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主要职权是:
(1)受理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代表国家对于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授予专用权,发给《商标注册证》。
(2)办理商标的转让、变更、注销和续展注册。
(3)对商标的异议做出裁定和对撤销注册商标做出决定。
(4)办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5)编辑出版《商标公告》。
(6)开展调査研究,制定政策,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工作。
(7)开展商标法规的宜宣传教育。
(8)建立和保存全国的商标档案,负责商标查询工作并出具有关查询文件。
(9)负责商标有关国际合作事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的职权
为保证我国商标的质量,除了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变更、注销和续展注册等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集中管理外,其它商标管理中的一些具体工作,就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的职权:
(1)负责申请国内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核转工作。
(2)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对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给予行政处罚。
(3)对管辖区内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经常性管理。
(4)对商标的印制进行管理。
(5)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理。
(6)宜传商标法规,指导工商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8月11日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工商行收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是相对独立的平行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理商标争议的专门机构成为我国商标管理组织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以法律为依据,根据商标审查和处罚的标准,应当事人的要求,对商标局作出的有争议审查和处罚决定进行评议审理或称复审,最后作出终局决定。其职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进行复审;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申请进行复审;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和驳回续展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复审;对注册未满1年的商标有争议的作出裁定;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作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