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1.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专利保护主要用于易于被模仿的技术;宣示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建立与其他企业合作的基础;属于公权力保护,事后维权,被侵权不会造成权利的丧失。
商业秘密保护主要用于不易被模仿的技术;维持企业专有技术优势;属于自我保护,预防侵权,被侵权后造成权利的丧失。商业秘密难以对抗专利权。
2.专利申请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
对科技领域而言,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是两种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两种保护方式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取舍。
(1)一般是技术秘密本身达不到申请专利保护的标准(即可专利性)时,以技术秘密形式进行保护;当技术秘密本身具备可专利性,并且该技术容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该技术秘密本身生命周期较短、保护难度较大、保护成本较高或有失密的可能时,可以考虑申请获得专利保护。
(2)该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以及对企业的核心利益影响重大时,以技术秘密形式进行保护。如1886年发明的可口可乐,由于其核心物质成分很难或根本无法分析出来,并且采用了非常有效的保密措施(甚至要求掌握秘方的人员不得同乘一架飞机等),时至100多年的今天,可口可乐的秘方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3)当一项技术因申请专利而公开后,如果有人非法利用这一技术,专利权人能较容易发现,则宜申请专利保护;如果很难发现,或虽然能发现,但难以提出充分的证据,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则一般不宜申请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
(4)如果技术成果的生命周期较短,更新的速度很快,在获得专利审查批准之前可能已被新的技术成果所取代,则不必申请专利。
(5)可以将发明创造的大部分内容选择技术秘密保护,而将配套技术的某一个环节或某个配件申请专利,目的在于一旦技术秘密泄露,他人仍不能完全应用此技术成果生产出成套完整的产品。这种既有技术秘密,又含有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较之单纯的专利保护或单纯的技术秘密保护要更为有效。
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即在满足专利“实用性”条件以及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将技术秘密予以保留,被作为技术秘密的这部分技术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最关键技术,而往往是最佳的实施例。如申请配方的专利保护,最佳配方可藏而不露,即使他人可以通过试验摸索,尚需要大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