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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质押
    质押有两种形式,即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转移,只是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处置进行限制。
    1.法律法规
    与知识产权质押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担保法》 (1995年)《公司法》(2006年) 《物权法》 (2007年) 《科技进步法》 (2008年)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1997年)《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1996年制订,2010年修订)等。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的有序发展,2010年,财政部、工信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六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2.版权质押
    版权质押既是著作权人对版权的重要运用方式,也是著作权人融资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版权进行商业化开发和市场化运作,从而实现自身价值。
    (1)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06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2008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等。2010年,为加大金融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2)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质押:我国首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发生在软件著作权领域。从国内目前的实际业务看,近年发生的版权质押贷款案例多集中在影视著作权领域,版权质押贷款成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2006年,华谊兄弟以电影版权质押方式获得招商银行5000万元贷款投拍电影《集结号》,但同时还有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和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的个人名义担保以及电影票房收入进专设账户监管之类作为担保等一系列条件,这也是我国影视行业首例真正的版权质押贷款。为了控制风险,招行提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第一,华谊公司的自筹资金用完后招行的贷款才被允许支出;第二,每一笔贷款资金的使用及电影的拍摄进度都要受招行的严格监控。2008年电影热映后,根据双方协议,华谊兄弟连本带利归还招行5500万元左右。在首例版权质押贷款成功案例的示范下,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都开始主动寻求与影视行业合作的机会,主要以版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使得版权质押成为影视行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如北京天星际影视文化传播公司将电视连续剧《宝莲灯前传》的版权质押给交通银行,获贷600万元;北京银行与华谊兄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版权质押方式向华谊兄弟提供1亿元贷款用于其多个电视剧项目,开创了版权质押“打包”的先河;中国农业银行和华谊签下了年度4部电影的贷款;北京银行和光线传媒合作,提供授信额度2亿元的电影打包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光线传媒未来3年近40部的电影制作和发行;保利博纳影业获得工商银行贷款5500万元,用于三部影片《十月围城》 《大兵小将》《一路有你》的制作发行费用。
    2011年初,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版权质押方式获得招商银行深圳分行3000万元授信额度,首期获得贷款1000万元。这是我国首例网络游戏领域版权质押贷款,也是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融资的重大突破,此次版权质押贷款条件十分宽松,只要求公司账户转到招商银行且存款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通过上述版权质押成功的案例可以看出,银行比较青睐于一些优质企业的优质项目,如华谊兄弟、保利博纳、光线传媒都是业界非常知名的企业,其获得版权质押贷款的项目也是被业界十分看好的优质项目。再如获得招商银行版权质押贷款的冰川网络,其自主开发的网络游戏已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每月回款2000万元左右。因此,获得版权质押贷款的,无论是企业还是项目,都有一定的品牌效应,甚至可以这样说,版权质押实际是品牌质押。因此,版权企业做好自身品牌建设是关乎版权质押发展的关键。
    当然,除了企业和项目的品牌外,出质人(提供财产的人)的信用状况也是银行关注的重点。基于此点考虑,在很多版权质押业务的实际操作中,除了以版权作为质押外,银行往往还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责任。
    (3)影响版权质押规模发展的因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世界性难题,主要是知识产权价值难以确定,金融机构认为风险太大,质押物流转困难,变现能力差,因此积极性不高。尽管文化创意产业以版权质押形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案例越来越多,但相对于整个产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来说,仍然无法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版权质押尚集中在少数行业中的少数知名企业,受关注的主要是影视业、出版业、艺术品经营业、动漫与网络游戏业等六大行业。影响版权质押规模发展的主要原因包括:
    ———版权质押贷款的高风险性:版权质押贷款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我国版权登记是非强制性的,版权权属不透明,出质人所出质的版权无法确定其是否为真实的版权所有人,一旦出现权利瑕疵,银行的权益就将受到损害;版权交易过程也不要求对外公示,版权的权属发生变动时他人难以分辨,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版权所有人与出质人非为同一人,这将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版权价值评估难:版权质押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要对质押的版权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考虑授信和放贷额度。但由于版权价值的非实物性、垄断独占性、无可比性、不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导致版权价值评估难以做到权威、科学。即使有一些专业性的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开展版权价值评估,但其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依然难以让出质人和银行信任,银行基本上不接受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而银行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更加困难。虽然国家一再强调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要性,也颁布实施了相应的规范,为版权价值评估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然而版权价值评估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国际上尚未有版权价值评估的标准体系。
    ———版权价值变现难:版权质押不像实物抵押那样被银行认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实物有比较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一旦抵押人的还款发生问题,银行可将抵押物拍卖变现以弥补损失,但版权价值变现却十分困难,渠道尚不畅通。这一方面是由于版权价值的实现除了受作品内容和质量等因素影响外,受经营主体的影响也很大,即一旦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版权价值很可能出现大幅贬值;另一方面是尚未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版权交易市场。一旦出质人的还款出现问题,质押给银行的版权很难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变现。这就给版权质押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导致银行在版权质押方面慎之又慎。
    3.专利质押
    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担保法》第一次明确了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专利质押是指以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质押。
    专利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权是专利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专利权人可以以这两项权利设定质权。
    (1)专利权质押应具备的条件:
    ———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
    ———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其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仍属于出质人所有。
    (2)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押登记后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常见的不予登记的情形: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
    为了做好专利质押的管理工作,1996年国家出台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进一步修订了该办法,简化和规范了质押登记程序,并强化了对债权实现的保障。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上海等10个地区的专利代办处开展了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试点。2013年7月1日起,全国30家专利代办处全面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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