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估
专利评估是指为了满足有专利交换或流通的某一市场经济活动需要而由专门评估机构评估该专利价值的货币现值的活动。
专利评估的政策依据是《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专利评估工作规范。
(1)影响专利评估价值的因素:
———与形成专利的成本有关:包括发明创造的开发成本、法律保护成本和推广成本等。但专利价值高的,成本不一定高,专利的价值与成本不一定呈正比或直接对应关系。
———与专利适用性和通用性程度有关:专利通用性越强,适用程度越高,市场需求越大,获利能力越强,专利价值就越高。
———与专利的尚可收益期或专利市场寿命期有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保护期限有所不同,专利保护期越长,专利尚可收益期就越长,专利价值也就越高。一般来讲,技术的创新梯度越大,专利技术越先进,其替代技术和换代技术出现的周期越长,尚可收益期就越长。专利的尚可收益期可能是专利保护期、专利的剩余保护期或合同的约定期。产品的市场寿命期可能长于、等于或短于专利的剩余保护期。
特别要注意专利技术领域与市场寿命的关系,一般医药领域的专利特别是医药产品专利市场寿命较长,电子领域专利一般市场寿命较短,可以统计各个技术领域专利的平均市场寿命作为参考。
———与专利在产品中的附加值大小或技术贡献率高低有关:一般来说,技术的创新程度越强,技术附加值越大,技术贡献率越高,专利未来收益就越高,专利价值就应越高。
———与专利的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稳定性有关:专利保护范围越大,保护水平越高,专利权越稳定,竞争对手越少,市场垄断性就越强,未来收益越高,专利价值就越高。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越大,其被规避的可能性就越小,被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利益就越多;权利要求限定得越具体,就越容易获得授权,但是这种专利权很容易被规避,因此,其经济价值越小。
发明专利的有效性以及稳定性优于另外两种专利,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可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了解其权利的稳定性;有些专利权可能处于无效行政程序或其后续法律程序中,对这些程序中的权利稳定性需要密切关注。
———与专利的权利归属有关:通过查询专利登记簿,可以详细了解专利权目前的归属、专利权人可否独立行使专利权,尤其要关注法院是否已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即使在专利权的归属上没有疑义,也需要考虑该专利是原创专利还是依存专利。如果是后者,则要考虑依存专利所依存的原始专利的剩余保护期限。
———与专利技术的成熟程度或产业化程度有关:专利处于市场已经培育成熟、已经实施、随时能够实施、还不能实施等不同状态时,实施效果不同,风险不同,其价值评估也不同。技术的产业化程度越高,未来风险性就越小,专利价值就越高。
———与技术的转移次数或许可种类有关:即与机会成本有关。转移次数越多,专利评估价值就应越高。同一专利,其专利权转让比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评估价值要高;同是专利实施许可,由于许可方式不同(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其专利评估价值也不同。
———与技术接受方的条件有关:技术接受方技术能力强、设备条件好、经营管理善、实施见效快、推广效益好,专利评估价值也就越高。
———与专利评估时所选取的时间点(即评估基准日)有关:时间点不同,评估时专利所处的技术形态、法律形态、市场形态和经济形态或许不同,相关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产业政策、消费政策以及发展趋势也可能有差别,专利的耗损率及实际收益情况可能不同,专利评估价值也就不同。故专利评估价值具有较强的动态性,专利评估过期(如1年)应重评。
另外,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发展前景,决定了投资该行业的风险水平,影响着专利评估价值的大小。
———与本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价格水平有关:专利价值评估,有时以同类可比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
———与评估目的有关:专利评估都是为了某一个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专利交换或流通的特定经济行为做出的。如果具体经济行为不同,其设定实施的规模和条件不同,专利评估价值也就不同。如企业在合并、联营或将专利作为诉讼标的时,专利评估价值就可能不同。可见,专利评估价值是受评估目的,或者说是受具体的经济活动情况影响的。如果实际交易背景与评估时的假设条件相背离,原来的评估价值也就不适用了。
———与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和价格标准有关:专利评估的总原则是评估结果要适应市场,故针对具体情况选择的评估方法可能不同。如有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可比对时,用市场法评估,将更适应市场交易;当未来获利能力很强时,用收益法评估较为科学;当专利产品市场容量很小、成本又很高,用成本法评估可能更符合实际。因此,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思路和评估值是不一样的。
———与评估机构的水平及其评估人员素质高低有关:评估程序是否科学、严密,重大项目评估是否有技术、经济、财务、法律专家协助配合,收集、调查数据是否切合实际,评估方法和价格标准的选取是否科学、是否符合交易实际等,这些具体操作因素都直接影响着专利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专利评估值不是绝对的资产定价,它仅仅是为了给有针对性的或设定的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双方认定的或交易谈判的价格基础。
(2)实现有效评估的保障机制:为了使专利评估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各国都规定专利评估必须由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批准的、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公正的、专业性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有评估许可证,机构内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技术、经济、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评估委托方应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否则评估机构有权拒绝评估;如果由于评估机构的原因,造成评估值严重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评估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3)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活动:当专利具有获利能力、或能够带来额外收益,即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时,专利价值评估才有意义。此外,专利评估是为了正在发生的或设定的下列某种市场交易的经济活动而进行的,如果没有下列交易活动的发生或设定,专利价值评估就没有实际意义。
———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贸易时,可对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进行评估,目的是首先确定一个较公平的基础价格或参考价格,最后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兼并、联营、出售、拍卖、租赁、承包、破产、股份制经营(技术出资入股)、股市上市、参加财产保险、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需要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总评估值、财产保险额或合理确定各方的入资计股比例、权益和利润分配方案。
———企业向银行进行财产抵押贷款(如专利权质押贷款)或对其他企业进行质押担保时,除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外,也往往对无形资产,包括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有无偿还能力和担保能力。
———在企业经营中,涉及到成本摊销的经营活动。
———以专利作为诉讼标的的维权活动。
———以专利作为资产捐助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