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主要是指提供各类知识产权的“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服务业具体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复审、鉴定、无效、评估、认证、咨询及检索等活动。
(一)代理服务
1.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定专利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为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专利诉讼等专利事务,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指从事专利代理职业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内从事工作,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专利申请允许申请人自行办理手续。但由于申请专利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有很大的学问和技巧,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授权以及受保护程度;此外,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复杂,不易掌握。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事务,以取得最佳的效果。我国专利申请的70%左右是通过代理完成的,向国外申请则为100%。
(2)专利代理质量:选择优秀的代理机构对于技术的专利化保护尤为重要。优秀的代理机构至少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帮助:第一,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为合理,可有效提升专利的价值;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的授权可能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第三,降低申请人的人力与物力成本。
目前国内专利文件质量不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2012年全国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万件,但全国有资质的专利代理人只有8000多人。平均每位专利代理人一年要代理专利250项,也就是说每天要写一项。而在美欧等顶尖专利代理机构,每位代理人一年代理的专利只有6项,投入精力不足必然导致专利质量不高。一份低质量的专利文件会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因此,申请人在选择优秀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的基础上,加强与代理人的充分沟通与交流显得更为必要。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每年对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评价,评出二星、一星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供专利申请人参考。
(3)专利代理人区域分布: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我国呈现出较强的聚集发展态势,各地区专利代理人分布的差异性较为明显。截至2013年10月,我国专利代理机构数量最多的地区为北京地区,数量高达266家,占据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总数的1/4之多;其次是广东地区的120家;上海地区以84家位居第三。北京执业专利代理人占全国的四成,北上广地区专利代理人占全国的50%,担负着全国80%~90%的专利申请业务量。与人员地域分布的差异性相伴的是服务水平的差别,使得一些申请人往往针对专利事务的普通业务与高端业务分别选择不同地区的代理机构。
2.商标代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990年我国开始推行商标代理制度。2013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获准进入商标代理行业,律师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商标代理市场的规范以及为申请人提供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根据资产交换或流通的某一市场经济活动需要,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依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某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
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论必须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1.相关规定
中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7月1日《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施行;2011年7月1日《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施行;2012年7月1日《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施行。
2.评估方法
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但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可以作为辅助和参考。
(1)收益法:即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适当的折现,从而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由于专利一般能带来超额收益或垄断收益,故评估专利价值乃至无形资产常用这种方法。使用该方法需要重点考虑三个要素:未来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未来收益期限。
(2)市场法:是根据市场上近期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对照比较,并考虑一些差异因素,从而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不同专利技术间的技术特征的微小变化都可能导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巨大的差异,因而使得市场上很难找到参照物,也难获得相似资产的交易数据。因此,使用此法的前提条件是当前技术市场必须发育完善、规范;必须有自愿和公平交易下发生的可比专利交易参照物,且其技术参数等可收集。当企业破产进行资产拍卖时,一般以低于其市场价值的价格评估作价。
(3)成本法:是以重新购置或创建类似资产所需的成本减去资产的贬值和损耗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专利的价值取决于它给企业带来的预期利益,而不是研发成本,因此用成本法评估的专利权价值往往偏低,一般不用该法。但有时可用此法计算专利的最低价或成本价。在以成本摊销为评估目的时,有时也用此法评估。
上述各种评估方法各有长短。收益法对于正确估计各种风险,确定还原利率和收益期常常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它不考虑开发成本;市场法必须以完善规范的技术市场和具有可比参照物为前提,应用局限性很大;成本法缺少影响市场及经济效益的诸因素,当开发成本很高,技术又不能应用时,其评估值只能为零,与成本无关。因此,某一种方法均不能适用于各种情况,方法不同,得出的价值也不同,因此必须针对交易及专利实际情况,科学选用。有时也用几种方法同时评估,再将评估结果进行比较,以进一步鉴别和确认用某种方法评估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