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一系列行政执法活动的总称。
鉴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程序繁杂、取证困难、周期冗长、执行效率不高,以及诉讼文化的影响,实践中当事人通常选择尽量避开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一般更愿意选择快捷的行政执法来打击侵权者,这也是符合我国官本位或公权本位思维国情的,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执法效率。
1.执法范围我国行政保护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中,专项执法活动独具特色,可以集中执法资源,针对某一时段、某一地域进行大规模、高效率的执法行动。
(2)受理和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盗版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案件,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侵权与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等。
(3)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查处。其他国家也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要体现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这些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别国侵犯本国知识产权,或是防止侵权产品进入本国。
2.执法部门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可归纳为三类:一是确权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部、国防专利局等;二是裁决部门,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三是管理部门,如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安部,以及各地方有关行政部门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及职责如下:
专利权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地理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科技部负责,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海关总署负责。
为加强分散于各个机构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能的统筹,2006年商务部在全国设立50个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全社会接收有关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对接收的举报投诉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避免了权利人盲目选择执法机关投诉的问题,提高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效率。
3.执法力度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可按职权进行查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加大了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力求充分发挥行政手段快速、有效维护权利人利益、制止侵害专利权行为的优势,促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因此,专利纷争可先寻求行政途径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或者对结果不满意,再走司法途径。行政裁定不能成为终局裁定,以司法为终局裁定。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2013年国家建立了副总理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为本国企业和在华外资企业提供更加安全的经营环境;2014年初,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工作协议,成立了华北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调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