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主题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和奖励,专利申请质量控制,知识产权文档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研发项目专利管理, 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知识产权评估考核,技术合同审批,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重要岗位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离职人员竞业禁止协议等。为此,需要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以及贯穿技术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进研发工作与知识产权的有机融合。
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中,对于专利申请时机、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以及知识产权奖酬等,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1.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
科技人员做出发明创造成果以后,通常是抢先以论文形式发表,往往忽略了将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如果论文发表在专利申请之前,该论文的发表公开就会破坏在后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该专利申请不能取得专利权。根据著作权保护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如果先以论文形式发表出来,获得的法律保护仅仅是论文所表达的文字,即他人不能复制该篇论文,而论文中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先以论文形式发表时,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则该论文所披露的技术内容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开技术,也由于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再申请专利。
相反,从专利新颖性的角度考虑,只要论文的发表时间在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专利并不影响申请后论文的在后发表,使科研成果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另外,如果的确急需发表论文而来不及申请专利的话,撰写论文时可重点对成果进行理论分析以及对取得的应用效果进行总结,回避专利申请将要保护的结构和方法内容,使论文立题的角度和专利保护方案不发生重叠,这样也可先发表论文,后申请专利。
2.知识产权权利归属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确定不同的归属原则,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研发单位可通过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签署协议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及职务作品:
———对于专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单位;但是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以合同约定优先。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著作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创造该作品的自然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因此,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属于单位,为了更好地维护单位的利益和管理自己的作品,单位应与员工就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做出约定,如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都由单位享有等。此外,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合作或委托作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作或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遵循合同优先的原则,其次是按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执行,合作作品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的当事人共有,委托作品的所有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完成智力成果的受托方。
(3)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项目承担者享有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奖酬
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按照我国的现实情况,这种政府行为的奖励机制,对于处于需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的初始阶段是必要的。但是多年以来,在以奖励促发展、促进步的惯性思维下,实际执行的奖励力度往往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这种以传统的“重奖”管理手段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做法容易造成以知识产权获取市场价值的根本目的被弱化。为了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市场属性的根本要义,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侧重点应该是确权及市场收益情况,并且以后者为先为重,行政性的奖励额度不宜超标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