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制度简介
无论是商标异议,还是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的纠纷解决,其行政程序的终端都归宿于商标的评审。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其后,经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均保留了该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标局平行
1.商标评审的类型
如前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虽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按1982年和1993年的《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8种申请案件。而2001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即只受理4种案件,通常概括为: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和争议裁定。具体为:
(1)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驳回复审)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异议复审);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简称争议申请);
(4)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撤销复审)。
2.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凡申请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和争议裁定的案件评审的,对评审申请的材料都各有不同的要求,也都有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各类申请表的格式当然,如非专业机构和人士,则建议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不然,则极可能非常棘手而功倍事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