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区别
1.形式不同
商标可以由不同的文字、数字、符号或图形组成,甚至是立体图形,而字号在我国通常只能由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组成,通常不能由图形或者其他符号组成。
2.要求不同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构成及商标的注册作岀了明确规定。除了绝对禁止的情形外,显著性则是其基本要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字号构成、登记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商标有显著性的要求,在相同与类似商品上禁止注册相同与近似的商标;而字号通常并无这些要求,字号并不需要像商标那样必须具备显著性,往往也难以限制使用近似的字号。
3.适用不同法律的调整
商标的法律关系由《商标法》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是由《商标法》来规范的。比如,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即意味着我国大陆境内,在某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某一个商标只能由一个(或特定几个)人注册。如在电脑商的“联想”商标就只能由北京的一家企业注册和使用。而企业名称(字号)的法律关系是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来调整的。企业名称按行政区划和行业特征予以登记,即一个字号在一个行政区划和一个行业内,只能允许一个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但在不同行业,或者不同地区的相同行业,就有使用相同字号的不同企业的存在。如“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扇股份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江苏熊猫纸业有限公司”等,就是在不同行业使用相同字号的不同企业;又如深圳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初发现山东日照市竟有一家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比,除了地域不同,字号、所属行业及公司组织形式均完全相同,但两者却没任何关系。此案虽在当地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圆满结束,但由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核准属地内的企业名称的登记,因而这种情况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