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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的联系
    1.二者保持一致性是最佳选择
    在满足相关法律规范条件下,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且应当完全相同,保持二者的一致性。如果字号具备商标的条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将其申请商标注册;反之,如果商标具备字号的条件,则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登记使用。为便于广告宣传、促销和有利于保护商标与字号,多数企业已将商标与字号合二为一了。如上述“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中的“联想”、“北京清华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中的“清华同方”等,既是商标,又是字号。为此,对于新设立企业,建议权利人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就相关企业名称的词汇进行检索的同时,还应当将该词汇的商标查询一并进行,以避免拟使用的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在确定均无在先权的情形下,迅即地将全业名称与商标名称同时申请注册。
    通常情况下,多数企业创立之初,并未将其企业字号同时申请商标注册,而是在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即对原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变更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变更为“乐百氏”,原镇江酱醋厂变为镇江恒顺酱醋集团公司,等等。这对那些成立较早并拥有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较为适用。对于一般企业,在其设立之时,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申请为注册商标是权利人的战略抉择。
    从企业长远战略考虑,将企业名称(商号)中的字号做到与商标名称的一致性,不仅可以减少字号与其他企业商标发生冲突,免于经济利益的损失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而且能增强企业的品牌效应,扩大营销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该公约规定“不得作任何保留”。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然而,目前我国商标立法与企业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记立法的协调与配合问题还没有解决,其中名称权与商标权竞合现象尤为突出。我国企业之间字号重叠、商号与商标竞合现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两种权利分属不同权利人的情形。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就涉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名称权与“张小泉”驰名商标权利的冲突另一类是权利同属一个权利人,从而形成对特定客体的双重保护。即将企业商号与商标一体化,把商号注册为商标,或以商标给企业命名,或将商号变更为与商标相一致的名称,进而扩大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和商标与商号的保护领域,消除商标和商号保护的空白地带,实行最佳保护。
    2.二者功能上具有相似之处
    商标与字号都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只是商标起主要作用。字号主要起区别不同企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公众除了可以按商标购买商品外,还可以根据商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选购商品。比如,消费者可以按“联想”商标购买联想计算机,也可以按计算机上所载的“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购买该企业生产的计算机。然而,大多数消费者主要按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如主要根据“联想”商标购买北京联想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计算机商品。这是由于商标具有显著性、简洁等优点,其作用大于字号的区别作用。
    3.“商标”与“牌子”的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某某”牌子,其实就是指“某某”商标。故在早期商标注册证上,往往能看到“××牌”的字样。当然,牌子有时可能并不是商标。牌子只有在满足条件下,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因为,牌子是从英文“ BRAND”翻译而来的,而 BRAND的含义是“烙印”,其来历是指当时英国卖牛的农民在牛身上烙上自己的姓名,以示牛的归属和饲养者。因此,牌子可能还有标明生产者的含义,这与企业名称则比较接近。而企业名称也是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且大多数企业名称的字号(简称)事实上亦均为注册商标,这就使得商标与牌子趋于一致性而合二为一了。
    4.商标与厂(司)徽(标)的关系
    人们通常理解的厂(司)徽(标),可能包括商标、字号以及任何能代表企业形象的标志在内。厂(司)徽(标)在法律上应当属于商号的范畴。而我国并未明确界定商号的定义、范围以及保护方式。实际上,如果厂(司)徽(标)不作为商标或字号使用,或者不作为商标或者字号申请注册(登记)就难以受到《商标法》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保护。要想使这些厂(司)徽(标)等标志受到《商标法》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法》的保护,就必须及时地将它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或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注册。当然,也不能简单地说不注册(登记)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这些标志还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成为其他法律保护的客体,如由《反不正当竟争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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