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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商标权试图垄断作品使用的情形
    与《专利法》一样,《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客体也规定了相应的有效期限。这种对于权利客体既保护又限制的功能与作用,也与《专利法》一样,即既体现了对于作品创作者的尊重,保护其正当权益,鼓励其高产出又好又多的精神食粮;又有利于人类文明成果的传播,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同样,与专利发明者相似,作为著作权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也总希望其作品能够享有更长的保护期限,以利于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为此,有的人就试图利用商标可以无限期续展的规定,将书名、书中的人物名、图画作为商标注册,用以达到无限期延长其作品保护的目的,从而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禁止他人对于已事实上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合法使用(主要是出版)。
    比如,《兔子彼得的故事》的出版商,就曾利用该书中的“彼得兔”的名称、插图等作为商标注册,禁止别的出版商对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该作品的出版。显而易见,其行为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幌子,而根本的目的就在于继续垄断《兔子彼得的故事》一书的出版权。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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