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简称商标权。这种权利赋予商标注册人专用这一注册商标,排除其他任何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人拥有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按照自已的意志处理其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s遇到他人侵犯时,可以要求法律保护(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商标法所规定的管理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防止他人侵权、假冒等有关规定都是从认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来制定的。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义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一切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也是商标立法的宗旨所在。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通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制裁,从而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活动和秩序,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有利于促进生产,保证商品量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可见,保护商标专用权意义重大。但是,保护商标专用权本身要有一个前提,即不违反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不违反法律,否则注册商标就会被撒销,从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独占性。商标专用权是无形财产,一旦取得,商标注册人就依法独占了该商标,可以行使其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并且排除他人注册或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2)时间性。商标专用权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但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还可以申请续展,经商标局批准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依然存在。如果到期未提出续展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申请被驳回,则丧失其专用权。
(3)地域性。商标专用权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即在哪一个国家注册获得专用权,就受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还要按法定程序在其他国家注册。因此,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要在国内注册,还要在销售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否则就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