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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修改商标图样等案例
    (一)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形
    某针织厂在袜子上注册了文宇图形组合的“水仙”商标,在使用中又觉得注册的“水仙”两字在水仙花图案两侧不够美观,便擅自将“水仙”两字放在水仙花图案的下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后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厂才将改变后的商标重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商标使用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是高标注册人自身在使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类似的还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等。对这一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局限于责令注册人限期改正,只有拒不改正,才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对商标使用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未注册带来损失
    南方某国营茶厂生产的商标为“绿牡丹”的茶叶,以其优异的质量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标没有申请注册。后来,附近的一家加工茶叶的乡镇企业,也以“绿牡丹”为商标申请注册,获商标局核准,结果国营茶厂被迫停止使用“绿牡丹”,使企业千辛万苦创出来的牌子拱手让给了人家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未注册商标,由于没有申请注册,获得国家给予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一旦发现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如果对方也是未注册商标,则按使用的先后,允许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该商标。但是,如果使用商标一方获得了商标注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未注册人使用商标有多长时间,信誉有多高,都只能按注册在先原则保护注册商标,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商标印制单位的教训
    某印刷厂承印了一批酒标由于没有严格核查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与《商标注册证》,而印制了一批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图案不完全相符的酒类标识,且与另外一种名酒的酒标类似,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作出对该印刷厂予以通报,收缴已印商标及印版模具的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鱼或的标记。如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此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憤节严重的,并可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四》对冒充注册商标的处罚
    某市机械厂新开发生产电热淋浴器,设计了“美达”商标,于1990年12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1991年1月,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就在生产的淋浴器上使用“美达”商标并打上注册标记R,后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企业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但如果打上注册标记,就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转让注册商标受处理
    某乡镇企业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注册了“动力”商标后来由于该厂转产服装,又另外注册了商标就把“动力”商标自行转让给另一家生产运动鞋的乡镇企业。后来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六)注意国际商品分类
    某甲服装厂以“红玫瑰”为其服装产品风衣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画有一只玫瑰花)。商标局审查员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填报内容符合要求,所报商品是规范的,商品分类是正确的,因而利用检索系统进行实质审查。
    服装在国际商品分类中是第25类。在25类“白卡”(文字卡)与“蓝卡”(图形卡)中,审查员应当检索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经检索,某乙服装厂已以“玫瑰花”(但图形与甲厂商标相同)为其衬衣产品的商标注册。由于风衣与衬衣是类似商品,同属第25类。因此,甲厂的商标申请经实质审查,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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