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登记建档制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应登记造册,记载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证明文件的项目,连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样稿和印制后的商标标识一起建档存査。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印制后的商标标识进出库时,应认真清点数量,登记台帐。
(3)次标标识销毁制度。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4)其他有关制度。
以上商标印制档案存放不得少于两年,以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
工商行政營理机关对商标印制单位反印制规定的处罚
商标印制单位对委托印制人不按规定审查,擅自印制了按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或印制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情节严重的,并可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对商标印制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应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同时强制变更其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中取消“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印制单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由于印制商标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一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印制单位予以处理,并可收缴印制单位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强制变更印制单位的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中取消“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283制止出售废次商标标识一些企业不依法处理废次商标标识,为不法分子制造和倒卖冒牌商品提供了条件。对此,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7月2日发布通知,对废次商标标识的管理作了规定。凡是企业对注册商标所需要的商标标识应该自行使用,不能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将残次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商标印制单位生产的残次商标也必须彻底销毁,不得擅自出售。如果企业不遵守这一规定而违反者,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包括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撤销其注册商标。